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设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采购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二条 设备、家具采购原则
1.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2.按批准的年度计划进行采购,不准超计划或无计划进行采购;
3.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维护学校的利益,保证学校实行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我校实行以市政府采购办组织的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以分散采购为辅,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
4.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第三章 采购方法
第三条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方法有: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寻价。
第四章 采购范围
第四条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哈尔滨市财政局下发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对政府采购目录中限额以下或市采购办授权可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学校委托市采购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设备采购程序
各部门要按学校年初下达的采购计划为标准,超计划的不予采购。无论集中采购或自采,申报单位必须将包含设备名称、数量、技术参数、预算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的年度采购计划在5月31日前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再报校长审批后送政府相关部门实施采购。逾期不报,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向校领导提出削减该部门下年度采购计划的额度,对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责任由申报部门负责。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审批。
(一)编制预算
1.各部门应在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采购设备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预算价格、技术参数、购进时间等资料),按要求填列清楚,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送计划财务处落实采购资金,报校长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采购预算。逾期不报将被拒绝列入下年度采购计划。
2.新年度以计划财务处核准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为依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采购。
(二)进行市场调研
在实施采购前,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各采购部门对所申报设备进行调研,确定准确技术参数、市场价格,对于大型精密仪器或特殊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召集政府采购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设备
1.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经费预算或专家组评审结果,填列《采购计划申报表》,为体现采购计划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含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倾向,不得指定唯一品牌商品。如确需推荐品牌商品,必须推荐市场知名度和技术标准在同一档次的3种以上品牌商品。
2.《采购项目申报表》按规定程序经相关部门及逐级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网上提交市采购办。
3.市政府采购办审核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派人到市采购办随机抽取委托代理中介机构或市采购中心,按确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寻价等采购方法进行采购。
4.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聘请政府采购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将招标文件和专家组意见递交学校。专家组无异议的直接送市采购办。
5.学校使用部门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6.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将学校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送市采购办审核,市采购办组织政府专家组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反馈学校,需要修正部分由使用部门负责修改。
7.原则上专家组的意见学校各部门不能给予否定;特殊情况须校领导同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与市采购办协调,以市采购办最终意见为准。招标文件所修改的部分以书面形式,经修改者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8.资产管理处将最终确定的招标文件上附《标书审核表》送使用部门和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开始履行下一步招标程序。
9.开标前由校长签署确定使用部门专家、资产管理处、纪检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共同组成采购小组参加公开招标,原则上校级领导不参加开标会,以评标专家组的评标结果确认中标单位。
(四)对学校小额度自行委托采购的设备
1.对政府采购目录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且已列入年度预算的设备可实行学校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检审办公室共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采购程序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五)合同签订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投标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中标单位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现场澄清单的内容为依据签定采购合同。
2.合同草拟稿送使用部门征求意见,待完善后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主管副校长审核,最终由学校法人代表签署合同。
3.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认的合同义务,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条款的,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由资产管理处上报采购办协调处理并备案。
(六)设备采购验收
1.对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在投标供应商将所采物资设备送到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确定联合验收小组名单,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验收,联合验收小组名单经校长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召集组织验收。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的要求进行实物验收,在供需双方共同检查验收时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应及时提出更换;各申购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配合资产管理处在验收货物的同时对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及时登记入注册贴好资产条码;对按规定需要售后服务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设备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同供应厂商进行协调,以保证发挥设备效用。
2.对由学校委托的小额度招标采购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设备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进行实物验收,在共同检查验收时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应及时提出更换;各申购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配合资产管理处在验收货物的同时对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及时登记注册并贴好资产条码;对按规定需要售后服务的,由资产管理处和设备使用部门同供应厂商进行协调,以保证发挥设备效用。
3.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专业人员在《设备验收单》签署验收情况,其他有关人员逐一签字。
4.在验收中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合同签订的条款进行验收,如供应商已按合同条款及时供货,设备使用部门在验收中没有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不得再向供应商索要合同条款中没有涉及到的产品,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找各种理由刁难供应商,否则按违纪上报纪检部门。
(七)结算
对验收合格后的货物应及时结算,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使用部门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在供方缴纳质保金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将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结算书、发票及报销单等资料送计划财务处报账。计划财务处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支付货款。
第六章 采购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采购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资产管理处不予登记注册,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1.采购设备未列入当年预算或调整预算的;
2.未按批准的采购方式擅自进行设备采购的;
3.使用单位擅自变更供货数量的;
4.使用单位对采购设备未按规定验收的;
5.其他违反设备采购规定的。
第八条 设备运到学校时,使用部门的专业人员及资产管理员及时配合供方接收设备,现场核对设备品名、数量,由于接收不及时、不认真,而贻误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九条 使用部门在场地、环境、配套设施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使所购设备不能安装使用或长期闲置,影响正常验收及资金结算,将追究使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允许有索取、接受供应商财、物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