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6-22   浏览次数:4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招标采购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是指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或批示、哈尔滨市财政局批复同意使用资金的立项招标采购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工程和工程维修维护等工程类项目、教学和办公设备、教学辅助设备采购等货物类项目、项目开发、软件研发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其他需招标采购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办公室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及相关职能处室主要领导组成。

第二章项目招标采购

第四条纳入招标采购的项目必须是经过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充分论证后确立的项目,要在立项单位确认项目完成时间的前60个工作日提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同时提交以下内容材料:

(一)计划财务处确定项目资金来源的项目批件、材料

(二)招标采购办公室的项目论证报告

(三)责任部门的项目立项书

(四)招标采购办公室出具的招标采购项目执行书

(五)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审定后的招标采购价格。审定过程如下:

1.项目的采购价格审定必须通过价格审定委员会。价格审定委员会必须在项目招标参数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价格审定。

价格审查委员会由校长和纪检委书记直接领导,成员有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责任部门组成;

2.项目立项单位应结合所批准的项目资金额度,提出恰当、适宜的技术参数。不可虚高盲报或者质高价低,导致最终流标;

3.论证合格后的参数及时提交给价格审定委员会;

4.价格审定委员会与立项部门依据论证后的技术方案,向三家以上的生产厂商询价;

5.价格审定委员会以询价得到厂商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采购项目最终的技术方案价格。并正式通知项目立项单位;

6.项目立项单位以最终咨询价格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科;

第五条国家资产处确认招标项目材料齐备后,进入以下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流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科审理招标采购相关材料及其技术参数,技术参数要清晰、准确、全面,不得有标明特定投标人(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不符合规范的内容。对不符合规范的要退回立项部门修改,如有重大修改需要重新论证。具体要求如下:

1.设备技术参数提出时,要参考至少三个以上的同等功能的设备型号;

提出参数要求,可以推荐品牌类型,但是不能指定品牌;不得有政府采购管理条例中所不允许的国外品牌或其独有的性能、参数;

2.技术参数中不得提出具有排他性或倾向性的参数,不能有“指定产品”、“唯一”等描述或有“★”号条款;除特定情况外,技术参数必须使用中文标识;

3.设备主要外形尺寸、重量等参数不能提出确定值,可以采用近似值或者范围值;

4.机电设备需准确标明电源类型、功率大小以及安装方式。家具类设备除详细说明所要求材质、规格外,应明确提出对家具材料的环保要求,如所适用的国家标准或欧洲的E1级、E0级排放等级等;

5.设备参数应按照顺序编号排列,重要参数单独列项,不得在参数表格中再嵌套表格;

6.对设备所要实现的使用功能及实训项目的描述,要科学、准确、详尽和易懂,不得存在歧义。

(二)报市财政局审批。报市财政局教科文处、采购办审批(按要求实施网络填报),确定招标形式及招标机构,下达到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三)招标代理机构制订招标文件,标书经我校立项部门确认后并经市采购办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确定开标日期和地点,按程序组织开标、专家审核评标(立项单位可派出一名评标专家),确定中标供应商,实施中标结果公示。

第六条学院针对招标采购项目组建招标小组,小组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及项目责任部门领导组成,并确定一名立项单位委派评标专家。

第七条项目责任部门构成。教学设备采购的责任部门主要包括教务处、使用设备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工程新建和维修项目的责任部门主要由规划建设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及使用管理部门。

第八条采购方校内评标专家行为准则

(一)采购方校内评标专家必须遵守招标代理机构因评标工作保密需要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与熟识的投标商必须回避。

(二)校内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跟评标专家组组长沟通,简单扼要介绍我校真正需要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概况,以便专家们做出准确、必要的判断。

(三)校内评标专家有监督评标专家组工作的义务;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等问题需要投标人现场提供澄清答疑,属于正常技术澄清范围的,一定要通过评标专家组长代为提问,不要自行对投标单位询问,以免引起纠纷。

(四)在评标专家组内部评标时,可以对投标商进行正常招标业务范围的评比,但不能用强制性、判定性语言对投标商进行评判,避免误解。

第三章项目采购合同签订

第九条公示期满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携中标通知书原件、投标文件原件及制式合同原件8份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科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手续。

(一)“政府采购合同”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合同内容要按照招标内容项目填写完整、无漏项,供应商名称应当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二)供应商填写的开户银行、账号应当与“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注册登记备案时相关信息一致。

第十条供应商将加盖公章签订后的“政府采购合同”报送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后3日内返还国有资产管理处两份原件备案。

第十一条供应商完成合同签订后,应当按合同要求,主动考察安装场地环境条件,协调使用部门要求,按时组织供货安装。使用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把关,做好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质保金

第十二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全部完成供货(建设维修项目竣工、设备调试完毕)后,向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责任部门、项目负责人初步验收同意后,由国有资产处牵头组织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使用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重大项目需要请财政局专家库专家参与验收。

1.特殊服务类项目(如印刷服务等)同时使用数家中标供应商时,根据使用单位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向所有中标供应商询价,在满足使用单位对服务质量、数量、工期要求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优先合作。

第十三条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质保金交到计划财务处。然后递交增值税发票原件1份(发票明细加盖单位财务章)和1份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4份、合同复印件4份、质保金收据复印件1份,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现场验收合格后,中标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送交验收结算书,并提供本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2份、发票复印件3份。招标代理机构结算完成后3日内,中标供应商应将验收结算书之采购单位对应联送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按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凭本单位开具的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退付质保金申请,填写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质保金退付审批表,经使用部门、监管部门同意,办理质保金退付手续。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合同档案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国家档案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招标采购合同档案的接收、整理、分类、归档、查阅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所签订的招标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均属于项目档案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书及会签单;

(二)标书审定表;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原件及相关单证附件,合同确认单,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五)验收单;

(六)结算单、质保金发票等;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需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如需外借,需履行外借审批手续方可带出。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有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纳入招标采购的维修施工项目,参照以上规定,按下列要求实施项目招标采购流程:

(一)由规划建设处踏查现场,做出工程量清单,提出工程项目施工要求,做出维修预算经市财政评审后立项,列入年度维修计划;在项目确定开工日期前65个工作日,将相关招标采购材料提交国有资产处:

1.立项资金来源批件或者相关文件;

2.工程名称;

3.预算评审报告表格和电子版;

4.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概述;

5.竣工期限;

6.工程地点;

7.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哪个部门颁发的××类别××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8.工程质保期;

9.施工图纸(可根据采购项目需要);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项目上报教科文处、采购办审批,确定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施工单位;由计划财务处、规划建设处、纪检监察室会同使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评标;

(三)规划建设处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监督(或招标监理公司)中标单位施工;

(四)项目施工完成后,规划建设处组织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和使用管理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整理项目相关验收材料,会同计划财务处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条对于年度计划预算外急需的少量设备、服务和小规模工程维修,按照市财政局颁发的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分散采购:各部门有关设备、服务零星采购的请示,必须在校领导批示后,由计划财务处批示资金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批示采购方式后,方可以执行采购,否则不予入账、报销。

(一)货物类中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等不设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均集中采购;通用类单项品目年预算总额10万元以上;专用货物类单项品目年预算总额1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中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拆除、装修、修缮工程,单项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年预算总额50万元以上;装修、修缮工程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合计年预算总额5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中单项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年预算总额20万元以上;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年预算总额60万元以上;

(四)单价200元以上的长期低值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总价3000元以上);

(五)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价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总价5000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