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4-08-30浏览次数:22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引导和鼓励校毕业生到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黑龙江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3)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起,我所有应届毕业生赴黑龙江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

办法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黑龙江省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二)黑龙江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三)工作现场地处黑龙江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校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黑龙江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我校非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在满足前两条的基础上,毕业时自愿到黑龙江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方式发放。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黑龙江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黑龙江省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校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三)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

学校在每年6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

第十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县以下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县以下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省学生资助部门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校在收到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12月起实施,如与《黑龙江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具体执行以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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