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处理各类学生违纪事件,建立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正式注册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毕业前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及两个以上条款的,选择处理较重的一个条款进行处理。两个处理等级相同的,则加重一级处理。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加重一级处理,多次受到纪律处分,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奖(含奖学金)活动,同时应负担因违纪行为引起的相应经济损失。因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掩饰事态真相、编造假情况蒙骗组织、认错态度差;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打击报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在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向学校交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八条 任何学生在本规定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本条例的特权。禁止任何人为违纪学生说情或故意干扰阻挠正常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有功的检举人、证人,查处工作部门负有保护义务,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检举人的检举材料必须保密。
第十条 学生违纪查处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处理程序与规定秉公办理,违反者学校追究其相关责任。任何错误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均应及时纠正。
第二章 关于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一条 有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愿意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非法罢课、集会、游行、静坐、绝食或聚众冲击党、政、军等机关或严重阻碍交通的,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有损国家尊严或学校名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造、宣扬、参与封建迷信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尊重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严禁在校内进行传教和宗教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对违法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到公安部门治安罚款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和罚款金额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极其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章 关于偷窃诈骗
第十四条 凡有偷窃、骗取、侵占、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撬窃作案者,经保卫、公安部门查实,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视作案价值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巨大、并受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二)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关于损坏公物
第十六条 在校园乱涂、乱画、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破坏学校设备、家具、房屋等设施,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2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物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应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
级处理。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比照损坏一般公物加重一级处理。
第五章 关于打架斗殴
第十九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动手致他人轻伤者,视性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动手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1)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名义,参与打架(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1)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如有做伪证行为,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犯有第十九条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关于旷课和考试违纪
第二十条 无故旷课(旷课一天按6学时记)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累计旷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获警告处分者(已旷课12学时),再旷课1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获严重警告处分者(已旷课24学时),再旷课1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获记过处分者(已旷课36学时),再旷课2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获留校察看处分者(已旷课60学时),再旷课24学时,按自动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自动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七)替代他人上课与被替课者均按照旷课处理。
(八)无故累计旷早操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操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操10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无故累计旷晚自习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晚自习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晚自习10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替代他人上早操、晚自习者与被替课者按旷早操、旷晚自习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监考人员应判其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试卷作废,违纪科目成绩以“舞弊行为”记载。
第二十二条 测验、考试(考查)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其它考试(如英语A级、等级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测验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期末考试(考查)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考试(考查)协同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参与集体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八)曾因考试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九)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十一)违反考试纪律,证据确凿,而态度极其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十二)其它严重作弊、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制止后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七章 关于打麻将、赌博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打麻将,没收麻将,并给予警告处分。有赌博行为者,按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实物为赌注,用抽签、设彩、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或发起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三次校内赌博或参与一次社会赌博,一经查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赌博导致打架斗殴或抢夺财物者,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明知同学赌博而不制止、不劝告,也不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或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章 关于其它违纪
第二十八条 饮酒与酗酒
(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在校内饮酒,违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凡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因酗酒发生后果所用医药费自理,误课按旷课论处,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论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严重影响公寓安全、住宿秩序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取消住宿资格。
(二)学生私自进入异性公寓、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记过处分;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有异性、往来人员在宿舍内过夜,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生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进行贩卖、出租、放映、商务等经营性活动,发放、张贴传单。进行非法放贷、传销、传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室内、室外禁止吸烟区域(室内没有吸烟标志处均不能吸烟)吸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公寓内高空抛物、乱丢垃圾、大声喧哗、打闹、跳舞、溜冰、玩球、乱涂乱画、饲养宠物、乱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再次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区域及寝室内私接乱拉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学生在寝室内违规使用违禁电器(电炉、电吹风、“热得快”、插电热水器、电热杯、电熨板等电器)、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品、私藏管制刀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公寓统一熄灯后不按时归寝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爬墙(窗)进出学生公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卫生不合格寝室由公寓管理科给予通报,累计三次以上给予寝室全体人员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十)在教室、公寓等公共场所喧闹、寻衅滋事以及有其他类似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电脑、电话及其他类似方式,对异性进行骚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十二)私拆别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引起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十三)住宿学生干扰、阻碍、威胁、恐吓、漫骂、殴打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正常工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在公寓内私自翻越门禁、护栏,不进行面部识别进出公寓门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门禁设施损坏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以下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造、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破译他人密码,非法盗取、公开或删改他人资料,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网络上冒用学校名义发布虚假广告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的,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复制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或组织观看反动、淫秽、迷信、邪教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或非法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等活动纪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教学楼、实验楼、图书信息中心、机房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违纪处理者或他人帮助受违纪处理者对证人、检举人、查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班级、学生社团等学生集体组织实施违纪行为应负违纪责任,所在二级学院或其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采取强制整顿、改组、解散等治理措施,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要学生干部或组织者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无理取闹、妨碍、干扰学校工作人员(含正在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正常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出言不逊、威胁、辱骂、殴打老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纪者,免去其职务同时,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抄袭、篡改、伪造、买卖、代写论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十一条 侵犯他人及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宣传、组织、诱导他人参与不良贷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非法骗取、盗取他人个人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造假、不诚信行为,伪造各类证明、证件、数据、文件等行为者;模仿他人笔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组织,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诽谤造谣诋毁学校形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加重一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猥亵、偷窥、偷拍、侮辱他人或组织、侵犯个人隐私或集体利益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九章关于违反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控等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不参与、不配合学校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包括打卡、健康情况上报、检查检验、网络宣传班会活动、网格化检查等)的学生,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未获得批准私自离开、协助他人私自进入封控区域(校园、公寓楼、隔离区等)、私自进入其它公寓楼乱串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伪造校内出入证件、相关证明私自出入校园者,私自离开校园未遂者、协助他人私自进入校园未遂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因不配合学校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控等工作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理。
第五十一条 错报、漏报个人每日健康情况、现居住地信息或行程轨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瞒报、不报每日个人健康情况、现居住地信息或行程轨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及时报告或瞒报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接触情况和本人出现疑似症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隐瞒个人健康情况、行程轨迹、接触人员情况,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感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发布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控等相关的不实信息、发布不利于学校防控工作言论、阻碍学校防控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因不配合学校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私自组织聚集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伪造校内出入证件、相关证明私自出入校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网格检查中,违反学校教学安排、代刷网课或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章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取证与查实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处理工作。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
(二)证人证言;
(二)书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可以由学校职能部门直接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
第五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等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九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调查材料的原件。
第六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与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处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只适用于其实施后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录。结束时,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应当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名。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四条 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经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学生工作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应当制作处分(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处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送达与备案
第六十七条 处分(处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学校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由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第六十八条 学生拒绝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处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被处分(处理)当事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处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学生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处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无法联系,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制定解除学生处分的具体程序。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考察期限,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听证
第七十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申诉的学生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
第七十一条 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校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七十二条 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
(一)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第七十三条 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义务:
(一)认真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
(二)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七十四条学校申请召开听证会部门权力: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七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名单,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处理)建议。
(三)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处理)学生、申诉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一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七十六条 处分解除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批准之日起,经过12个月以上考核期,未再受过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和任何处分,可申请解除其原处分;毕业前夕违纪的学生,可根据具体表现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有立功表现,可根据实际表现在满6个月以上考核期,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三)处分解除后,学生有权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奖。
第七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一)受处分学生提交书面形式解除处分申请书,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申请解除处分。
(二)本人在班会上宣读解除处分申请,经班级全体同学评议,以集体不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过半数,解除处分申请在班级通过。
(三)二级学院领导审核班级评议,经研究同意后,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连同学生申请书、班会记录(包含投票表决情况报)报学生工作部审定。
(四)毕业前未能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出具一份毕业后表现证明,再履行二级学院、学校两级审批手续。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批准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出解除意见,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