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3〕7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名额评定和发放。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在每学年的上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定(含大一新生),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次发放。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组织两次,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在校生认定时间为每年5月份,新生认定时间为每年9月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资助申请时,申请学生提交书面承诺或者主动提供相关的的贫困证明材料,并在二级学院的组织下,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学院。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人力资源厅、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联〔2019〕9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遵循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系统对比、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班级民主评议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后,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名单确定的量化办法是:按照受资助学生的综合分排序,即学生综合素质分+困难证(件)分,大一新生用入学后的日常行为分代替综合素质分,正常录取的学生无军训成绩不得参评。困难证(件)的具体加分标准为:农村特困救助证、城市低保证、孤儿证明、扶贫手册、建档立卡、扶贫办相关证明及林区、垦区发放的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加50分;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特困职工证加15分;家庭经济困难等相关证明加5分;个人书面承诺加1分。
(三)各二级学院于10月15日前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各二级学院将评定会议记录、原始材料及公示保留存档。
(四)学生工作部汇总各二级学院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10月底前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10日前,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每月对受助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随时提出学生是否继续享受救助的意见。同时对申请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认证,并对信函回执、电话询问记录以及家访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二条 评定国家助学金的其他规定
(一) 有不良行为、拥有个人高档消费品者限制申请助学金。
(二) 纪律处分未解除者不得申请各级助学金。
(三) 弄虚作假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学院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已发的助学金限期全部收回。
(四) 评定、发放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认定失误,每发现一例,扣发所在二级学院已发出助学金相应额度一倍的办公经费,并责成各二级学院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 举报发放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认定失误者,一经查实,给予奖励。
(六) 获助学金者,欠缴学费、宿费及其他费用,建议学生用所获助学金冲减。
(七)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级助学金的评定。
(八)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评定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