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激励在校全日制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3〕7号) ,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数量进行再分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3+2”中高职贯通培养大专学制阶段第二学年在校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专业排名第一,获得过校级一等奖学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过校级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不再参评校级优秀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不再参评校内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按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在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四)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一般应由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五)各二级学院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学校下发的分配名额,根据综合素质成绩对申请学生进行排序,对提出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评审,采取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老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组织评审工作,经辅导员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评审结果须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将评定会议记录、原始材料及公示保留存档。
(六)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于10月20日前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颁发荣誉证书。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欠缴学费、宿费及其他费用,建议学生用所获奖学金冲减,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级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