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4-08-30浏览次数:8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关于明确高校按规定提取学生资助资金用途的通知》(黑教财函[2023]8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勤工助学定义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生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从事学规定范围内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工作,并因此而获取合理的酬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在校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团委、教务处、图书馆、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费

第七条 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勤工助学经费每年由财务处列入预算,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由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财务处进行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审批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指经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的校园劳动岗位,分为长期性岗位、阶段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三种。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审批

一)长期性勤工助学岗位指按一定审批程序设立的长期性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和用工时间相对固定。长期性岗位每学年集中申报一次,由校内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用工计划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审批表,经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为一年。

二)阶段性岗位指由于特定时间段因工作需要而设立的阶段性固定工作岗位,这类岗位因工作完成而结束。用工部门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审批表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事先约定。

三)临时性岗位指因完成临时工作任务而设立的短期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用工计划,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审批表,经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事先约定。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

一)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不能与学生的课程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二)所有岗位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上岗

第十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用人单位推荐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 勤工助学录用采取用工部门与学生个人自愿兼顾的双向选择方式。

第十 二级学院应建立贫困大学生档案并将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便于向用工部门推荐贫困学生。

第十 用工部门在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必须坚持特困生优先录用的原则,尽量照顾一般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有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其他学生。

第十 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能较好完成相关工作的学生。在聘时应向二级学院了解应聘学生情况,审核应聘学生是否符合勤工助学条件。

第十 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考核和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向学生支付酬金的依据。对其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推荐参与评比表彰,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履职尽责的,要加强教育管理,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以辞退。

第七章考核与酬金支付

十七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技术要求、劳动强度,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不低于2080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19元。

十八 校内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酬金在大学生勤工助学预算经费中支付。

第十 各用工部门根据审定的岗位酬金标准和学生劳动考核情况,按月填写由学统一印制的勤工助学酬金领取单,经办人和用工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经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条 长期性、阶段性的勤工助学工作,学校要对学生劳动情况做出鉴定,并上交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反馈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其它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