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4-08-30浏览次数: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在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

(二)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被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的学生。

其中,黑龙江籍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由我省承办生源地贷款业务;外省籍考入我省的,原则上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贷款,对个别省份尚未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的,或未能及时申请生源地贷款地的,可向学校申请校园地贷款。

(四)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第三章 校园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四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贫困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须对学生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指导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完成贷款申请。

第五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原件;

(二) 未满18周岁学生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 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二级学院

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六条学校学生工作部对学院上报的贷款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公示,并将初审合格的递交银行复审。

第七条学校学生工作部根据银行复审的名单组织所在学院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第八条 助学贷款一次性申请,按年度续约、审批和发放。学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6万元,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第九条经办银行在与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内将贷款学生的学费统一划入学校帐户,超出学费部分划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直至贷款学生毕业签订还款协议或展期手续前。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和偿还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照剩余学习年度加15年确定,学制超过7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还款期限。如贷款学生专升本或考取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展期。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当年8月1日起由学生自付全额利息,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贷款结清。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必须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学院学生工作部留存。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在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前,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提前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凭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学院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院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应向所在学院、学校学生工作部及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详细住址、本人首次毕业去向等有效联系方式,填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生个人信用信息表。离校后如本人就业单位、居住地址、家庭详细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和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

第十八条对不恪守信用的贷款学生,学校学生工作部将利用校园网及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教育部学生个人信用信息网站。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违纪处分或因故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

第五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入伍、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时,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第二十一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办理贷款展期的学生,应在毕业前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本科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系(部) 申请、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经办银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贷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或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之前10日内通过学校学生工作部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六章 学校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组织学生完成贷款申请、报送学生助学贷款名单、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毕业生还款确认书、做好毕业生就业去向登记、协助银行催收到期本息、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负责沟通银行办理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一名专职负责学生贷款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贷款资格初审、指导学生完成线上贷款申请,通知贷款学生参加各种协议签定、将贷款的毕业学生列为毕业生重点就业跟踪调查对象及时掌握工作地点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9月1日修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