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效地发挥校内助学金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范围
注册在籍学生。
第三条 评定等级与金额
一等600元。
二等300元。
三等100元。
第四条 评定条件
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不能申请并获得校级助学金。
(一)评定一等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济来源没有保障,能出具民政部门正式颁发的农村特困救助证、城市低保证、垦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贫困户登记卡》或者相关证明;残疾学生能出具本人残疾证;孤儿能出具有民政部门和住地村委会、街工委、派出所等部门证明。日常行为考评成绩700分以上(含700分)。
(二)评定二等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地方系统学生能出具县、市级劳动局、总工会联合颁发的《特困职工证》;林业系统学生能出具家庭人均收入450元∕月以下收入证明。日常行为考评成绩680分以上(含680分)。
(三) 评定三等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在籍学生家庭人均收入600元∕月以下,日常行为考评成绩650分以上(含650分)。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助学金等级和理由。
2.各二级学院助学金评定小组,审查并确定助学金发放名单,在二级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各二级学院将评定会议记录、原始材料及公示保留存档。
3.学生工作部审核。
4.学校审批。
5.计划财务处组织发放。
第六条 评定时间
助学金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评定,最后一个学期不予评定。各二级学院因自身原因未按要求期限开展评定工作,学校不予补发。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 申请各等级助学金学生需提供家庭户口复印件;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学生需出具分局级以上(含分局级)审核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地方系统农村户口学生需出具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审核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城市户口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审核的人均收入证明;学生出具的各类贫困证、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二) 拥有电脑、名牌衣物等个人高档消费品者不得申请助学金。
(三) 有酗酒、赌博、吸烟等不良行为、纪律处分没解除者不得申请助学金。
(四) 弄虚作假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二级学院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已发的助学金限期全部收回。
(五) 评定、发放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认定失误,每发现一例,扣发所在二级学院已发出助学金相应额度一倍的办公经费,并责成各二级学院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 举报发放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认定失误者,一经查实,给予奖励。
(七)学生学习成绩每科达合格以上(含学期补考),如果挂科,学年当年不允许参评助学金,下一学年可以正常参评。
(八)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级助学金的评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