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国家《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4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为严格落实有关政策,现就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追加2024年国家奖学金名额
根据国家追加名额,现下达各学院2024年国家奖学金追加名额。学院在分配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严格按照追加后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开展评审工作。
学院 | 名额 |
博观航空学院 | 0 |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 1 |
会计金融学院 | 1 |
机电工程学院 | 2 |
建筑工程与应急管理学院 | 1 |
汽车学院 | 0 |
现代服务学院 | 2 |
医学院 | 2 |
艺术与设计学院 | 1 |
二、关于奖助学金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300元、3300元、4300元分别提高为每生每年2700元、3700元、47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
三、关于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一)做好追加国家奖学金名额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根据追加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严谨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落实好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保评审标准不降、报送材料质量不降、评选结果经得起检验。
(二)统筹做好其他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学院要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本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无重复获奖学生,及时向学生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四、关于评审材料报送
(一)国家奖学金
请于11月5日将学院国家奖学金相关材料(材料报送要求同9月13日评审工作通知)报送学生工作部,11月8日-11月15日学院和学校同步公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请于11月15日前将调整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五、关于资金发放
各学院通知学生11月20日前办理黑龙江省第三代社保卡(原持有卡无需重新办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将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发放给获奖助学生。
六、关于政策宣传解读
各学院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国家奖助学金调整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学生应知尽知。要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学生和家长的咨询,认真核实学生提出的质疑,妥善化解矛盾。要加强舆情监测,防范舆论风险,做到风险苗头早发现、早处置。
学生工作部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