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0浏览次数:456


各二级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和引导青年学生将个人成长与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紧密结合起来,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决定开展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2023年毕业生

二、各学院名额分配

按照2023年毕业生总数 2%遴选推荐。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19人、现代服务学院15人、医学院13人、会计金融学院13人、机电工程学院11人、艺术与设计学院10人、建筑工程与应急管理学院8人、汽车学院4人。

       三、评选标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1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文化课成绩)不低于年级排名前30%

        4.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7.积极响应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投身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我省县级以下乡镇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有积极合理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四、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以二级学院评选推荐为主。评选推荐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承担。先由二级学院初评,初评结果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报送学工部进行全校联评。最终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报送省教育厅。

二级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向学生明确公布评选标准、公示时间和公示方式。要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在参与评选中受到教育。学校联评结果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组织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表彰确认表》填写确认表须使用第三人称)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汇总表》,评选评分表二级学院自行存档,202358将电子版报送学工部刘勇全媒体邮箱、打印纸质材料及公示材料送至学工部

 

附件1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分标准.docx

附件2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表彰确认表.docx

附件3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汇总公示.docx

附件4 关于评选表彰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的通知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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