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委会对学校准封闭期间学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浏览次数:238

各学院: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0年全省高校秋季学期开学学生管理相关工作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校党委会议对学校准封闭期间学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现将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晚间(非工作时间)出现突发疾病,可向当日二级学院值班教师请假,由值班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假条,向学院书记请示同意并通报家长后,告知公寓一楼大厅保安,由保安用对讲机通知保卫处门岗,学生凭假条给予放行,次日补齐请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外出后,不能按照假条上请假时间返校,需通过电话向辅导员说明原因延长请假时间,返校后到保卫处门卫岗说明情况,并由保卫处工作人员向辅导员电话核实情况后,给予放行。学生到辅导员处更改假条请假时间,辅导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学生请假台账。

      三、校园封闭期间对请事假的学生,辅导员要联系学生家长给予核实,征得家长同意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离校外出的学生返校后需凭医院开具的诊断给予销假,没有诊断的按私自外出处理。

      四、校园封闭期间,对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开校园,宿舍楼封闭后未请假私自离开宿舍楼者,辅导员应及时按照要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五、校园封闭期间,学工人员应以身作则不点外卖,保卫处禁止外卖入校园。

      六、校园封闭期间,学校校园坚持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对学生宿舍晚值班教师值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值班教师应按照值班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脱离岗位。

      七、辅导员应按照学校要求,建立学生请假台账和学生反映问题台账,做好舆情监测,有效搭建学生和学校沟通桥梁。

      八、强化学生思想引导,强化学生思想认同,理解和支持国家校园准封闭的做法;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有效提高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学生处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