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
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省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调研考察时提出的“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产业化突破年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切实破解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敢转”的问题,省科技厅等部门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审计厅
2025年5月30日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
制度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调研考察时提出的“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知识产权局 中科院 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目的〕充分尊重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保护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和创造性,消除对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的顾虑,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让科技成果加速转变为现实生产力。
第三条〔遵循原则〕坚持尊重规律、鼓励创新,坚持市场决定、政府引导。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行为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属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单位。鼓励中央驻省高校院所参照本指引开展工作。
第五条〔适用对象〕本指引适用对象为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及其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和实施等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与转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名词释义〕本指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和科研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奖励扣减、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相关责任。
第二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七条〔合规转化〕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第八条〔制度健全〕夯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应当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决策程序和内控机制,做好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审批、单列管理、运营、权益分配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重大事项报告等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九条〔免责范围〕参与转化人员和科研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决策失误责任。
(一)参与转化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本单位审核后,认为不应以本单位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参与转化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义务,仍因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参与转化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研人员隐瞒关联交易信息,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参与转化人员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五)参与转化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转让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因后续创业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七)参与转化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八)按照国家和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要求,参与转化人员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参与转化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科研人员创办的企业因接受外部投资,相关科技成果发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单位收益减损的;因技术路线选择、市场判断等行为,导致成果转化失败,无法偿还与单位约定的收益的;与合作方签订了合法合规的协议,已尽到合理催告和协商义务,但因合作方违约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十一)参与转化人员和科研人员因国际政治环境变化、技术出口管制升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跨境项目及合作项目受阻造成损失的。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十条〔负面清单〕职务科技成果有以下相关情形之一的,不可赋权。
(一)职务科技成果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在解密或降密之前。
(三)职务科技成果未严格遵守科技伦理规定,无法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四)职务科技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参与转化人员和科研人员在赋权转化中不得有以下相关行为:
(一)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或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未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未经单位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或作价入股至存续企业。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提供有偿服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在医疗卫生机构后续成果转化产品进入本单位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违规采购等行为。
(四)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内部认定
第十二条〔工作组织〕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认定制度,对管理权限范围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明确内部认定工作程序和规则,可以采取组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专门工作小组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
第十三条〔内部认定流程〕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认真细致开展尽职免责内部认定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认定对象的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作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结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结论应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审议确定。
尽职免责内部认定结论审议确定后,送认定对象签字。认定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由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承担成果转化职能的部门提请上级决策机构进行复核。经复核,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认定结论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若不予采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开展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时,认定对象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认定结果〕内部认定结论分为符合免责条件、基本符合免责条件、不符合免责条件三类:
(一)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认真履行职责,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情形,应当依据本指引予以免责。
(二)基本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基本履行工作职责,基本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情形,但在办理相关程序和风险防控中还存在瑕疵、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单位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不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未履行规定职责,应当予以追责。
第十五条〔沟通反馈〕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作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结论后,应及时了解认定对象的思想动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妥善处置,帮助认定对象放下思想包袱,充分体现组织的真心爱护、真诚关怀,让认定对象轻装上阵、积极工作。
第五章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认定程序〕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支持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制度要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对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及领导班子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活动是否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条款存有明显疑问或较大异议的,可书面转由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
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接到认定事宜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尽职免责认定调查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当某项成果转化决策活动有较大异议时,可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做出解释认定,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确认是否属于本指引所列免责情形。调查核实后,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反馈有关职能部门,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认定结果〕部门认定意见分为符合免责条件、基本符合免责条件、不符合免责条件三类:
(一)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单位切实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程序和规定职责,符合本指引所列尽职免责情形,应当予以免责。
(二)基本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单位基本履行工作职责,基本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情形,但在管理制度、内部决策程序和风险防控中还存在瑕疵、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单位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不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单位内部管理不当,未履行程序和规定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出现明显损失,应当予以追责。
第十八条〔改进管理〕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认定结果,认真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杜绝失误和错误重复发生,切实提高成果转化效能。
第十九条〔追责情形〕在执行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或部门认定并予以免责后,又有新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和科研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违法违纪等情节的,应当即予追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指引由省科技厅予以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指引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据最新政策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